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 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适用本工作细则。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授予。
对于可授予不同门类学位的学科、专业,可根据原有专业基础以及研究生所学课程、研究课题,授予相应门类学位。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中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受到处分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审议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位审议机构组成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院(直属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学院(直属系)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及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
第六条 学校各级学位审议机构的产生、职责及议事规则等,由《中山大学教育与学位管理相关委员会设置办法》《中山大学教育与学位管理各级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八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
(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核和要求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要求应按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课程考核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要求应按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课程考核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研究生课程考核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申请人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本领域高水平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此项规定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
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要求参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须严格遵守《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为1~3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200字。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论文应对科学研究、技术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为5~15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论文应对科学研究、技术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建设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三)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如果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应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章 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调整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安排。在每次学位授予审核工作中,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只能提出1次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须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硕士研究生自入学之日起5年内,博士研究生自入学之日起7年内)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本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学术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具有符合要求的学术成果。学术成果可以是学术论文、学术会议论文、发明专利、专著、研究报告等形式。
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博士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博士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学术成果的第一完成(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
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根据自身学科特点研究制定,经学校学位办公室形式审查后,报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硕士研究生获得学位前,是否要求学术成果及具体规定由各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或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应为其学位论文的组成部分。
对从事涉密课题研究的涉密研究生可以不要求发表学术成果。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程序
(一)学位申请者填写答辩申请书,由其所在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学位审议机构对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学位审议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审查、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手续,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中山大学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提交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入答辩申请书,经所在系、所、教研室审查通过后(博士学位论文应通过预答辩),学位申请人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送审
硕士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较高水平专家,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3名。
博士论文评阅人应为校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在本领域高水平专家,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5名。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作为评阅人。
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回。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博士论文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平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
(一)同意答辩。学位论文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后参加本次答辩。
(二)修改后答辩。学位论文基本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结合评审专家意见进行一定修改后参加本次答辩。
(三)不能参加答辩。学位论文尚未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不能参加本次答辩。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三个月后重新送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运用
(一)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针对评阅意见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二)评阅结果若仅出现1份“不能参加答辩”的评阅意见,且其他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可依据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评阅复议,根据复议结果确定是否可参加本次答辩。
(三)评阅结果不符合本条第(一)、第(二)款情况的,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本次论文答辩,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三个月后重新申请下一次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各培养单位应为答辩组织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与教研室及指导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召集人审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召集人审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以备答辩委员会咨询,但在答辩委员会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博士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较高水平专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求有外单位专家参加。新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授予两届学位前,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应聘请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高水平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一般为2~3名。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主席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专业助教或助教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可另设记录员1人。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会议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第三十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须由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答辩会应有完整记录。
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经无记名投票,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再提交答辩时,可做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硕士论文1年,博士论文2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含论文评阅)。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申请人须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重新申请答辩。
如果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可对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如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三十一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二)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硕士答辩会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博士答辩会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60分钟。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相关表格,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是否允许未获得通过的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若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则重新答辩完成的时间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按照答辩委员会修改建议修改并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及纸质版。
第九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三十三条 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审议
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应逐个进行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的全面审议,审议前应由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先进行审核把关,并由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就其学位申请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条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过复议程序后,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提交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审议;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同时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但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及明确的评议意见。
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应将审查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四条 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分委员会对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审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的学位授予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其他环节,可授予博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的博士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未能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不授予学位。
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因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未达到要求等原因不能授予博士学位的,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后不得再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并轨培养的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以先行毕业,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重新向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课程考核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先行毕业,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满足学位申请条件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向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三十八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有考试作弊、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学位。
第十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若评阅结果满足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学位申请人可申请评阅复议。
在每次学位授予审核工作中,学位申请人仅可申请一次评阅复议。
第四十条 评阅结果复议程序
(一)申请。学位申请人须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评阅结果的7天内,经导师同意,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查。培养单位对接到的评阅结果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复议申请不予接受;对于符合要求的复议申请,聘请2~3位满足相应层次评阅人要求的校内专家对评阅复议人的本次送审论文进行审查,获专家一致同意,并经培养单位院长(主任)签名同意后,方可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复评。原评阅论文另送2位满足相应层次评阅人要求的校外评阅专家复评。复评应在14天内完成。学位论文复评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开展。
第四十一条 评阅复议结果运用
(一)复议结果为最终评阅结果,学位论文按复评评阅人给出的评阅结果处理。
1.若未出现“不能参加答辩”的评阅意见,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参加本次答辩。
2.若出现“不能参加答辩”的评阅意见,申请人不能参加本次答辩,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三个月后重新申请下一次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二)经评阅复议程序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全部纳入学校学位论文抽检范围。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将依据《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处理办法》对相关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导师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异议,由研究生院负责调查处理;在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过程中出现明显不公、或者出现明显学术错误的,由有关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提供相应证据,经过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可以进行复议。
第四十三条 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申请。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驳回复议申请;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三)复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不少于2位本学科的校外专家对同意复议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若专家一致同意进行答辩,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织复议答辩。如复议答辩通过,则按正常程序提交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书后3个月内完成,复议结果提交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会议审查。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学位授予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若主席决定不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或主席会议做出不同意复议的决定,则复议程序终止,并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告知书。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并向申请人出具复议决定书。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一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程序和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纪律,杜绝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串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三)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其它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院与培养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问责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同时,构成违纪的,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申请答辩、评阅、答辩以及缴存等按《中山大学涉密研究生及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本校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五十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开始。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研究生院对本细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细则执行不力,追究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2021年第33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大研院〔202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