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学生就业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发布人:旅游学院

各有关部、处,各学院,实体系,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就业工作,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并予以公布。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暂行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向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反馈,也可通过就业指导中心转达。

附件:中山大学学生就业工作规程(暂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 日
 

 
中山大学学生就业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就业工作,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毕业生培养单位以及后勤保障部门均对学生就业工作负有责任,须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协议、诚实守信、遵规守法,兼顾个人、学校和国家利益。

第二章 就业工作的领导及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相关党政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教师代表作为成员。

第六条 毕业生培养单位设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实施“一把手”责任制。

第七条 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就业工作和各校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全校就业工作的规划;各项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在校学生全程化就业指导;举办和管理校园内的各类毕业生招聘活动;毕业生的职前辅导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离校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毕业生离校手续的办理;开展创业教育,开拓毕业生创业的各种资源;在校生的社会实习工作,举办校园实习生招聘活动;指导与就业活动相关联的学生社团;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关数据和建议,为学校教务部门和招生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建议;每年编撰毕业生就业分析报告;就业工作的督查与评估;就业工作理论的研究;与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学生的就业问题和职业发展开展日常思想教育工作。

第九条 学籍管理部门提供毕业生基本资料(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数据信息);如遇学籍变动、延期毕业以及研究生推迟答辩的情形,应及时向就业指导中心和毕业生培养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按照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就业方案进行毕业生档案的寄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查阅毕业生档案的便利条件;档案寄送方案的调整须以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就业计划调整方案为依据。

第十一条 保卫部门根据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毕业生户口的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 毕业生党组织关系的转移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毕业生团组织关系的转移由校团委负责。

第十三条 总务部门负责组织应届毕业生离校时的行李托运工作。

第十四条 校友会开展校友信息反馈、校友动态跟踪、向校友推荐优秀毕业生、建立校友实习基地等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毕业生培养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负责毕业生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当为学校开展的各类招聘活动和举办的就业类讲座提供便利,免费提供场地。对用人单位申请的宣讲、招聘活动给予优惠收费,其优惠额度由校财经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七条 各毕业生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负责本单位毕业生教育、管理、指导、服务工作;贯彻落实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章制度、实施意见及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协议书的鉴证工作;召开针对本单位毕业生的供需见面会和宣讲会,组织本单位毕业生参加学校各类供需见面会和宣讲会;协助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本单位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就业跟踪、数据上报等工作;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单独或联合组成就业指导课程导师组,选派就业指导课教师;开展针对本单位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个体辅导,开展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讲座;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就业指导中心及各毕业生培养单位及时为毕业生宣讲就业政策、进行就业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创造条件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在毕业生择业过程中维护毕业生的利益。

第十九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校就业网站的开发与建设、信息服务与咨询、举办各种形式的校园招聘活动、组织用人单位进入校园开展宣讲、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外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开拓毕业生各种就业渠道,建立全校性的用人单位信息库;发展和完善学生就业实习基地。

第二十条 毕业生培养单位应当紧密结合自身办学目标和专业特点,不断开拓新的重点用人单位资源;举办本单位相关专业的中小型招聘活动,组织用人单位来校园开展宣讲活动和专场招聘活动;建立本单位的就业服务网站和用人单位数据库。

第四章 就业指导和职业发展教育

第二十一条 就业指导中心会同教务等部门制定就业指导课程体系规划,整合学校就业指导的师资力量;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各毕业生培养单位的就业指导课程的落实;开展职业发展教育的研究工作,定期举办就业指导课程师资的研讨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培养单位的专业教师应当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和建议,研究生导师应当为培养的毕业生提供职业发展意见。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开展就业指导课的教学,毕业生培养单位应当把就业指导课程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开设就业指导课程。

第二十四条 教务管理部门与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培养单位的就业指导课程和就业指导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职业发展教育研究机构。

第五章 就业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应当明确毕业后的流向。毕业后的流向包括就业、国内升学、出国留学、自主创业和暂缓就业等。

第二十七条 就业指导中心统筹全校毕业生的流向管理和签约管理。毕业生培养单位对毕业生的流向和签约进行具体的管理并提供政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就业指导中心统筹、制定和报送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方案。管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以及暂缓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具体约束力的就业意向书。学校对就业协议书严格管理。毕业生应当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学校对提出解约的毕业生进行引导,限制毕业生任意解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毕业生培养单位通过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管理本单位毕业生的签约行为,并对毕业生的签约行为进行具体的服务和指导。对提出解约的毕业生提供政策上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对于国家鼓励流向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的毕业生就业流向统计工作。毕业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在离校后的跟踪服务和待就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第三十三条 就业率的统计以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初次就业率和最终就业率进行核查及确认。

第六章 就业工作的督查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定期对毕业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就业工作人员状况、就业服务与指导、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就业指导课程、就业工作创新以及就业率等方面进行督查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就业工作督查指标体系制定我校的实施细则,并定期组织专家人员督查和评估毕业生培养单位的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毕业生培养单位的督查和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学校另外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中所称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本规程中所称毕业生培养单位是指各学院、实体系,具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

第三十八条 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本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每年度的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